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席代表登记变更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首席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3、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首席代表的简历 5、登记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 7、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代表处续期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 2.完成文件:审核批准 → 3.变更工商登记证 、工作证(10个工作日)→ 4.变更代码证(3个工作日)→ 5. 变更地、国税务登记证(1-5个工作日)→完成 三、代表处续期所需费用及时间: 费用:1800元(不含以上任何文件涉及到的公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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