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应当亲笔签字;登记事项应当填写完整。(我司协助准备,由您配合签暑)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详见附表),其他事项一般毋需提交。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公证机关应为中国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出具,并提供被任职人相片两张,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产权证明文件需由产权人盖章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驻在地址应为办公、写字楼用途的场所,并注意不宜选在从化,、增城、花都、番禺等行政区划内,也不适宜选在各类型市场、商业街、以及代表处不宜进驻的场所。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二、代表处续期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 2.完成文件:审核批准 → 3.工商受理申请登记证 、工作证(10个工作日)→ 4.办理代码证(3个工作日)→ 5. 办理地、国税务登记证(1-5个工作日)→完成 四、代表处续期所需费用及时间: 费用:4000元(不含以上有关事项的公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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