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
各常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首席代表6张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一般代表的3张大一寸照片。
注: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6、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 租用办公室的要求:
1、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约(正本);
2、房主产权证明复印件。
※ 代表处应远离党、政、军驻地(离开500米以上)
以上租凭合同需经办公所在地租赁所备案方有效;
8.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