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与离岸公司的区别
普通有限公司与离岸公司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两者设立的门槛及要求上有所不同。 设立离岸公司,必须首先得贸促局之许可后方可在澳门从事离岸服务业。在澳门经营离岸服务业必须遵守以下之条件,包括: (一)只采用非澳门币为交易及结算之货币; (二)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居民为销售对象; (三)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市场。 同时,离岸公司所能从事的行业,限于以下八种:数据库业务;资讯设备顾问;数据处理;研究及开发业务;船只及航空器经营及管理服务;资讯顾问及程式编写;技术试验及分析业务;行政及档案支援业务等。 离岸公司的设立须根据澳门之商法典进行登记及注册,名称必须包含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或澳门离岸辅助服务,以便从事离岸服务业,而公司之组织章程及规条也需一并呈交贸促局。离岸机构也必须聘请在澳门注册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来审核公司之会计账目,然后再递交该审核报告。 在1995年离岸法例生效之初,离岸公司所能从事的行业有20种。2005年修例,改为现在的8种,故澳门的离岸公司,多是05年修例前设立或开始进入申请程序的,修例后设立的寥寥无几。 投资者选择设立离岸公司,原因主要是一些大型公司出于一些特殊的考虑,比如包装上市;或为整合全球业务,将收益归于澳门的离岸公司等等。 对于一些没有这方面的需求的中小企业,大可不必设立成本高昂的离岸公司,更何况现在仅存的8种行业多是后勤或高科技类别,连贸易都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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